关于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怎么样认定,理论界极少有人研究,实务界的认识主要停留在经验层面。有些司法文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不是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防止单纯依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可以仅凭被告人我们的供述,而应当依据案件具体状况具体剖析。”但,具体状况具体剖析总是被一些司法职员理解成没统一的规范,致使随便性和混乱。目前,需要从形形色色的诈骗案件中找出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使司法维持前后一致。
多数司法职员对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虽然没非常明确的认识,但在下意识里还是会形成我们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
1.以导致别人财产损失为认定标准
有人觉得,欺骗别人导致别人财产损失,就是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在被告人徐伟岗合同诈骗案中,徐伟岗向别人借款,其控制的汉兴公司及利丰厂为借款提供担保。后在转移汉兴公司股权时,徐伟岗未告知汉兴公司所负的担保责任。在前述借贷纠纷进入实行程序后,股权受叫人被迫代为清偿了徐伟岗的债务920余万元。有看法觉得,徐伟岗在转移汉兴公司股权欺骗股权受叫人,导致了股权受叫人财产损失,可以认定徐伟岗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这种看法并不妥当。
第一,欺骗别人导致别人损失是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点,假如又将它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等于取消了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构成要件要点,只须行为拥有了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就能认定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第二,在不少欺骗别人导致别人财产损失的情形中,行为人并没占有财产,也没让第三人占有财产,很难认定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不少民事欺诈、侵权案件,行为人也欺骗别人导致别人财产损失,但并不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可见,导致别人财产损失不可以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2.以没归还意愿为认定标准有人觉得,骗取别人财物没归还意愿,就是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张明楷教授觉得,认定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可以以有无还款能力为标准,而应当以有无还款意愿为标准;有还款能力但不想还,没还款意愿的,拥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看法并不准确。没归还意愿是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首要条件,但不是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充分条件。非法占有是一种恶意较深的占有,行为人虽然没归还意愿,但假如没刻意逃避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不可以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少民事欺诈、违约、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在他们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请求时也拒绝归还,没归还意愿,但,因为当事人没刻意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这类案件也都作为民事纠纷处置,并不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3.以不支付对价为认定标准
有人觉得,在买卖型案件中,不支付对价而占有别人财物,就是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王勇检察官觉得,非法占有目的即不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们财物的目的;在买卖型电信互联网诈骗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性审察包含两个方面:1、行为人占有别人财产是不是支付对价;2、对比市场价格判断支付对价是不是合理。
这种看法也存在缺点。
第一,和没归还意愿一样,不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们财物是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赠与等单办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虽然不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们财物,但不可以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在买卖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没支付适当的对价占有他们财物也并不势必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虽然没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们财物,但不逃避承担退款、退货、赔偿等民事责任的,则其所进行的买卖仍不失为真实买卖,不可以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在大部分买卖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有表面的对价支付,但其以不合理对价获得他们财物后逃避返还,这种表面的对价支付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最后,支付对价是不是合理非常难判断,对价是不是接近市场价格不是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绝对标准。在有些买卖中,虽然一方支付的对价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但买卖是双方自愿,或者行为人不逃避承担民事责任,不可以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在有些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支付的“对价”与市场价格相差不大,但骗取差价款后即逃之夭夭,或将获得的款项转移、隐瞒、挥霍,逃避承担民事责任,仍不影响认定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4.以逃避返还财物为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职员依据经验直觉判断,假如行为人骗取他们当事人财物后即逃跑,或者使用其他方法逃避返还,就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假如行为人没逃避返还,就觉得属民事纠纷。在有的人看来,这种看法过于简单化,目前的诈骗犯罪分子愈加狡猾、隐蔽,骗取财物就逃跑的诈骗案件已经极少了。还有人觉得,这种看法没理论依据,缺少理论深度。但我以为,虽然目前诈骗犯罪的形式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诈骗犯罪分子要排除权利人的占有,达成其非法占有目的,势必会挖空心思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因此,是不是逃避返还财物一直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以目前多发的电信互联网诈骗为例,诈骗犯罪分子隐瞒其真实身份,用别人的银行卡,一旦骗得财物即飞速转账、取款,逃避返还财物的特点很明显。假如在一个财产纠纷中,行为人完全没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则可以通过民事渠道解决,很难认定为诈骗犯罪。将逃避返还财物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也并不是没理论依据。
前已剖析,“非法占有”不是普通的恶意占有,而是逃避法律规制的恶意占有。逃避法律规制,就是指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阻断被害人的民事、行政救济渠道,达成对赃款赃物的完全控制和支配。准确把握了“非法占有”的意思,就能合乎逻辑地得出“逃避返还财物是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一些司法讲解、司法文件对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作了具体规定,依据这类规则也可以总结得出:恶意占有并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是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