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方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要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行政程序办理的。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置达成共识的,需要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察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
需要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委托别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根据婚姻登记机关的需要,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察
婚姻登记机关的员工在同意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了解。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状况;员工在审察中需要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不是都有行为能力。假如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不是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含是不是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不是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获得的表面赞同;是不是双方为了达到避免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不是已适合处置。包含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不是合理;抚养费给付方法是不是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不是有益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不是已有适合处置。包含对双方夫妻一同财产分割是不是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不是已经清偿,假如一同财产不足清偿;那样以后怎么样清偿。
(5)假如一方生活确有实质困难,双方是不是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共识,其给付方法是不是妥当。
3.登记
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合处置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依据。假如查明离婚并不是源于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没办法达成共识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有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合处置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需要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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